CONCURRENT CO-OWNERSHIP INTERESTS      (For information only)

 

 

    夫 妻共有財產制

Community  Property

 聯 合均有制

Join Tenancy

     共 有權制

   Tenancy In      Common

  共 有合夥制

   Tenancy In   Partnership

      產 權信託

Title Holding Trust

夫 妻共有財產制 未 亡人權益Community Property Right of Survivorship

Profit

當事 人

 

 

丈夫及妻子

任何數目的人數

(可以是丈夫及妻子)

任何數目的人數

(可以是丈夫及妻子)

 

只有合夥人

(任何數目)

個人,合夥人,

公司,生前信託

丈夫及妻子

Division

分割

 

 

擁有權及管理權是均等的(但商業的控制權歸於握有管理責任 的配偶)

 

擁有權益必須是均等的

擁有權可以分割成任何均等或不均 等的數目

擁有權益是比照合夥的比例而定

擁有是個人在物產的利益,而且可以分割成為任可數目的利益

擁有權及管理權是均等的,但商業的控制權歸於握有管理責任 的配偶

Title

產權

 

產權是夫妻二人共有每人擁有單獨 的利益但管理是一致的

當物產被均有人出售或抵押時,聯合均有制即終止

 

各共有人對其名下不可分割的產業 擁有單獨的產權

產權是由合夥所持有

法律及產業等值的產權是由受託人 所持有

產權是夫妻二人共有.每人擁有單獨的利益,但管理是一致的

Possession

支配

 

夫妻兩人皆有均等的管理及控制權

均等支配權

均等支配權

均等支配權但只限於合夥目的

支配權是在信託書中設定

夫妻二人皆有均等的管理權及控制 權

Conveyance

轉讓

 

個人財產,除必需品外可以不需配偶的同意以 有價報酬轉讓,房地產的轉讓需取得配偶的書面同 意,而個人利益除因死亡外,不能轉讓

 

任何一位均有人獨自轉讓其利益時,即破壞均有權制

每位共有人的利益都可以由擁有人 個別轉讓

任何得到授權的合夥人可以為合夥 利益而轉讓整個合夥財產

由信託書所指定的人士可授權受託 人轉讓財產.受益人在信託中的利益亦可轉移

未亡人權益可能被終止並依循聯合 均有權制之相同程序處理

Purchaser’s Status

購買 者狀況

 

 

購買人只可取得整個夫妻共有產權,而不能只取一部份

購買人將與其他共同擁有人成為共 有權人

購買人將與其他共同擁有人成為共 有權人

購買人只能取得整個產權

購買人可以自受益人處取得讓渡或 由信託公司處取得法律及等值產權

 

購買人只可取得夫妻共有產權而不 能只取一部份

Death

死亡

 

當一共有人死亡時,未亡人即取得一半產權,一半由遺囑轉與後代或由生存者繼 承

當均有人死亡時,其利益將終止,且亦不能由遺囑支配.生存者享有繼承財產權

 

當共有人死亡時,其利益由遺囑傳與受贈人.生存者無生存繼承權

當合夥人死亡,其合夥利益傳與生存合夥人,待合夥人出售後,其利益將置入其遺產中

繼承之受益人可列在信託書中, 因而消除遺囑認證程序

死亡者的利益不需經法律程序自動 轉讓給未亡人,並比照聯合均有權制的程序處理

Successor’s Status

繼承 人狀況

 

假如以遺囑繼承,將由受贈人與生存者以共有制擁有 財產

最後生存者擁有全部財產

受贈人或繼承人成為共有人

繼承人或受贈人有合夥利益,但不包含特定的財產

由信託書所設定,通常繼承人成為受益人而信託繼續 存在

 

未亡人擁有財產

Creditor’s Rights

債權 人權益

 

 

 

在共有財產下夫妻二人中任何一人 在婚前或婚後所發生的債務都可用作償還. 整個財產可以被執行出售以滿足債 主權益

均有人的利益可以被執行出售以滿 足債主權益.聯合均有制會被破壞,債權人成為共有人

共同擁有人的利益可以被執行出售 以滿足其債主債權人成為共有人

合夥人的利益不可以被其個人的債 權人沒收,但其個人份的利潤則可以由其債主 取得.整個財產可以被執行出售以滿足合 夥關係的債主

債權人可以申請出售執行狀來出售 受益人的利益或申請出售信託資產並分彂出售之所得

在共有財產下夫妻二人中任何一人 在婚前或婚後所發生的債務都可以用作償還.整個財產可以被執行出售以滿足債 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