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CURRENT CO-OWNERSHIP INTERESTS (For information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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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
妻共有財產制 Community Property |
聯
合均有制 Join Tenancy |
共
有權制 Tenancy In Common |
共
有合夥制 Tenancy
In Partnership |
產
權信託 Title Holding Trust |
夫
妻共有財產制 未
亡人權益Community
Property Right of Survivorsh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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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it 當事
人 |
丈夫及妻子 |
任何數目的人數 (可以是丈夫及妻子) |
任何數目的人數 (可以是丈夫及妻子) |
只有合夥人 (任何數目) |
個人,合夥人, 公司,生前信託 |
丈夫及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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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sion 分割 |
擁有權及管理權是均等的(但商業的控制權歸於握有管理責任
的配偶) |
擁有權益必須是均等的 |
擁有權可以分割成任何均等或不均
等的數目 |
擁有權益是比照合夥的比例而定 |
擁有是個人在物產的利益,而且可以分割成為任可數目的利益 |
擁有權及管理權是均等的,但商業的控制權歸於握有管理責任
的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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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產權 |
產權是夫妻二人共有每人擁有單獨
的利益但管理是一致的 |
當物產被均有人出售或抵押時,聯合均有制即終止 |
各共有人對其名下不可分割的產業
擁有單獨的產權 |
產權是由合夥所持有 |
法律及產業等值的產權是由受託人
所持有 |
產權是夫妻二人共有.每人擁有單獨的利益,但管理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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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session 支配 |
夫妻兩人皆有均等的管理及控制權 |
均等支配權 |
均等支配權 |
均等支配權但只限於合夥目的 |
支配權是在信託書中設定 |
夫妻二人皆有均等的管理權及控制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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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yance 轉讓 |
個人財產,除必需品外可以不需配偶的同意以
有價報酬轉讓,房地產的轉讓需取得配偶的書面同
意,而個人利益除因死亡外,不能轉讓 |
任何一位均有人獨自轉讓其利益時,即破壞均有權制 |
每位共有人的利益都可以由擁有人
個別轉讓 |
任何得到授權的合夥人可以為合夥
利益而轉讓整個合夥財產 |
由信託書所指定的人士可授權受託
人轉讓財產.受益人在信託中的利益亦可轉移 |
未亡人權益可能被終止並依循聯合
均有權制之相同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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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chaser’s Status 購買
者狀況 |
購買人只可取得整個夫妻共有產權,而不能只取一部份 |
購買人將與其他共同擁有人成為共
有權人 |
購買人將與其他共同擁有人成為共
有權人 |
購買人只能取得整個產權 |
購買人可以自受益人處取得讓渡或
由信託公司處取得法律及等值產權 |
購買人只可取得夫妻共有產權而不
能只取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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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th 死亡 |
當一共有人死亡時,未亡人即取得一半產權,一半由遺囑轉與後代或由生存者繼
承 |
當均有人死亡時,其利益將終止,且亦不能由遺囑支配.生存者享有繼承財產權 |
當共有人死亡時,其利益由遺囑傳與受贈人.生存者無生存繼承權 |
當合夥人死亡,其合夥利益傳與生存合夥人,待合夥人出售後,其利益將置入其遺產中 |
繼承之受益人可列在信託書中, 因而消除遺囑認證程序 |
死亡者的利益不需經法律程序自動
轉讓給未亡人,並比照聯合均有權制的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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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essor’s Status 繼承
人狀況 |
假如以遺囑繼承,將由受贈人與生存者以共有制擁有
財產 |
最後生存者擁有全部財產 |
受贈人或繼承人成為共有人 |
繼承人或受贈人有合夥利益,但不包含特定的財產 |
由信託書所設定,通常繼承人成為受益人而信託繼續
存在 |
未亡人擁有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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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ditor’s Rights 債權
人權益 |
在共有財產下夫妻二人中任何一人
在婚前或婚後所發生的債務都可用作償還. 整個財產可以被執行出售以滿足債
主權益 |
均有人的利益可以被執行出售以滿
足債主權益.聯合均有制會被破壞,債權人成為共有人 |
共同擁有人的利益可以被執行出售
以滿足其債主債權人成為共有人 |
合夥人的利益不可以被其個人的債
權人沒收,但其個人份的利潤則可以由其債主
取得.整個財產可以被執行出售以滿足合
夥關係的債主 |
債權人可以申請出售執行狀來出售
受益人的利益或申請出售信託資產並分彂出售之所得 |
在共有財產下夫妻二人中任何一人
在婚前或婚後所發生的債務都可以用作償還.整個財產可以被執行出售以滿足債
主權益 |